解讀:電力設施許可管理放管結合優化服務
發布日期: 2016-12-30 文案編輯:慶云弘毅五金
中國電力報記者專門對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相關負責人進行了采訪,以幫助電力企業更準確、深入地了解電力市場準入政策變化,加速我國電力市場轉型升級。
問:請簡單介紹《通知》出臺的背景。
答:今年5月,《國務院關于印發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中明確要求,要在更大范圍、更深層次,以更有力舉措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破除制約企業和群眾辦事的體制性障礙,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市場活力與創造力。
按照這一總體要求,國家能源局從優化申請條件標準、規范審批流程、加強事中 事后監管等方面研究形成規范性指導意見,繼續深化許可管理“放管服”工作,以有效舉措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激發電力建設市場活力,切實把好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市場準入關口。
問:《通知》降低了申請許可證需要的工程業績申請條件,請具體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情況。
答:《通知》以“同規則,降門檻”為指導原則,結合監管工作實際,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申請條件中的工程業績標準進行了優化。
一是將一至三級承裝類許可證申請條件中要求的工程業績認定年限與許可證有效期一致,調整至最近6年內,保證持證企業在此期間合法承攬的工程項目均可作為有效業績予以認定。二是進一步明確了有效工程業績的認定范圍,明確將勞務分包作業形式以及存在轉包、違規分包行為的工程項目不作為有效工程業績予以認定。
三是將申請企業承攬的境外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工程業務納入到有效工程業績的 認定范圍,鼓勵有實力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走出去”,同時也進一步拓展企業有效工程業績的認定范圍。
問:針對許可證申請條件中關于注冊建造師、預算員、安裝工長等專業性人員的數量及審查要求,《通知》也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請介紹這方面的具體情況及主要目的。
答:主要目的是為了進一步降低企業申領許可證的制度性成本,《通知》針對一至三級承裝類許可證申請條件中對于注冊建造師的數量要求進行了大幅度調整。例如:申請一級承裝類許可證,原許可條件要求申請企業須具備電力相關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15人以上,《通知》將這一數量調整為不少于5人,極大程度地降低了申請企業在專業人員配置方面的制度性成本。同時,《通知》取消了申請條件中對于預算員及安裝工長的人員及數量要求,并從規范許可審查標準、減輕企業負擔的角度出發,明確技術負責人可以由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兼任。除此之外,還進一步取消了許可證申請表附件材 料中要求申請企業提供有關人員社保繳納證明材料的要求。也就是說,在今后的許可審查工作中,申請企業依法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等人事法律文件都可以作為對合法勞動用工關系的認定依據。
問:《通知》的出臺對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做出了哪些完善?
答:首先,《通知》明確將“黑名單”制度規定為持證企業執行許可管理制度情況的監管手段,持證企業一旦被列入“黑名單”,將被作為重點監管對象,相關違規行為也將被錄入其許可信用檔案。其次,《通知》明確了持證企業自查工作由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自行組織開展,并針對自查企業數量、持證企業提交的自查材料等方面做出了規范性要求,確保自查工作可以更加科學高效的開展。第三,《通知》明確規定對按期辦理許可有效期延續申請且未被列入“黑名單”的持證企業,可不再提供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工程業績證明等4大類申請材料,進一步簡化許可有效期延續申請材料,減輕企業負擔